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11〕52号
颁布日期:2011-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5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2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人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落实预算。

四、工作要求

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供养标准,让城市“三无”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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