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10〕343号
颁布日期:2010-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10〕3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严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一)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全部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涉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的区域,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三)上述区域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继续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环境管理

(一)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和涉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区域的畜禽禁养区:1.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2.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取缔或搬迁;3.现有存栏量20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肉牛、3头以上奶牛或200只以上禽类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通知》以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分期分批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取缔或搬迁。

(二)在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区域的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存栏量20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肉牛、3头以上奶牛或200只以上禽类的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全部生态还田,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取缔或搬迁。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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