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渝办发〔2009〕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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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召开重庆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40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届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坚持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评选条件,严格产生程序,确保优异者当选,切实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全市人民奋发向上,为全面贯彻“314”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快建设“五个重庆”而不懈努力。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重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爱岗敬业,以高度主人翁精神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事迹突出,在全市各行业工作优异,得到公认和交口称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和移民开发、国家重点工程或完成重点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国家和重庆市争得荣誉的;
(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范围、名额及结构、分配原则
(一)评选范围。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重庆解放60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名额及结构。
全市共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600名。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体结构为:农民90名;企业职工(含农民工)330名,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60名,非公企业负责人30名;教师45名;科研人员35名;文化、卫生、公安、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方面人员100名。
(三)评选名额分配原则。
参照全国劳动模范和市第二届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办法,名额覆盖社会主义建设者所在各条战线、各个方面。针对我市2005年以来企业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1.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各系统、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职工人数、少数民族等因素。
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党的组织关系及属地原则进行分配。
3.评选名额全部分配下达,不预留名额,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评选名额除外。
四、推荐单位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单位55个,其中:市级部门14个,区县(自治县)40个,北部新区1个。各推荐单位及其评选范围为:
(一)国企系统:由市国资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国资委管理(包括代管)的市属重点企业和中央在渝企业,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川庆钻探公司(即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在渝单位。
(二)经济和信息化系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评选范围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乡镇企业局)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三)教育系统:由市教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教委管理(包括代管)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四)科研系统:由市科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科委管理(包括代管)的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五)建设系统: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六)交通系统:由市交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交委、市公路局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七)农业系统:由市农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农委、市供销总社、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八)商业系统:由市商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商委(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委和市旅游局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九)市政系统:由市市政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市政委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十)金融系统:由市金融办牵头。评选范围为:在渝的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企业和机构(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除外)。
(十一)宣传系统: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评选范围为: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管理(包括代管)的企事业单位。
(十二)政法系统: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市检察院及各分院、市高法院及各中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和市司法局(含市监狱局、市劳教局)管理(包括代管)的直属单位。
(十三)市直机关系统: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评选范围为:党的关系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市直机关,党的关系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中央在渝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前述12个系统所涉市直机关以外的市直机关管理(包括代管)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十四)中央和外地在渝无主管且无代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三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办公室牵头。评选范围为:前述13个系统以外的中央和外地在渝无主管且无代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
(十五)40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评选范围为:40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各自管理的全体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五、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及兼顾各行各业。
评选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民主评议产生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居民委员会)80%以上应到会人数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推荐单位审查核实。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逐级审核后,分别以各推荐单位名义进行推荐。各推荐单位负责按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核实,并承担推荐责任。
(三)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的推荐评选。由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预推。预推名额全部分配下达给各推荐单位。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预推:预推名额数100名,各推荐单位按分配预推名额数确定预推人选,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表》一式1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1份及电子文本,在2009年7月10日前报送筹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
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预推:预推名额数60名,各推荐单位按分配预推名额数确定预推人选,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表》一式1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1份及电子文本,在2009年7月5日前报送市工商联。逾期未报视为弃权。市工商联工作部门:会员部;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4楼3号;邮政编码:401147;联系人:邓尚芸;联系电话:67516307。市工商联与市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委协商后,按预推名额总数的75%(45名)确定预推人选,在2009年7月10日前报筹委会办公室。
各推荐单位预推的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经筹委会初审同意后,返回各推荐单位正式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2009年8月20日前报筹委会办公室。
(四)筹委会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筹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在我市主要报纸上公示,然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
受到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授予“重庆市劳动模范”称号,受到表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授予“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获得“重庆市劳动模范”和“重庆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两种称号属同一等级荣誉待遇。
七、评选工作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所推荐的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身份不变通,结构比例不突破。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把关负责。
(二)各推荐单位确定的推荐人选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有一定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在新经济社会组织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中推荐评选。
(三)推荐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非公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市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委、市工商联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四)每名推荐人选须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审核、签署意见。
(五)各推荐单位务必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1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筹委会办公室汇总。
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63628061、63862866;传真:63628061;邮编:400015;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汇源大厦12层1207室。
各推荐单位须在其推荐的人选中确定1―2名人选作为全市的重点宣传对象。重点宣传对象的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打印20份。
八、加强领导,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重庆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下简称市三届劳模大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市政府成立筹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市三届劳模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并成立由工会牵头承办、人事等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搞好协调工作,通力合作,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过程,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作为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过程。通过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时代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使市三届劳模大会的胜利召开成为加快重庆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附件:1.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重庆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名额分配表
3.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
汇总表
5.重庆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表
6.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党政领导干部)有关部门签
署意见表
7.重庆市劳动模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8.重庆市劳动模范(非公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
署意见表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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