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和重庆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09〕152号
颁布日期:2009-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和重庆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渝办发〔2009〕152号

为加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和重庆人民广场(以下简称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整洁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人民大礼堂管理处(以下简称大礼堂管理处)负责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日常综合管理,行使相应的管理权。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二、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管理区域包括人民大礼堂中心礼堂主楼,南楼、北楼、东楼及附属构建筑物,以及人民广场西至三峡博物馆阶梯、南至鸽子广场、北至泰古广场花台的范围。

三、进入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各种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抵制一切不文明行为,服从大礼堂管理处的管理。

四、在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非法集会、游行、演讲,杂耍、卖艺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有毒、易燃、爆炸物品;

(四)使用锣鼓、自带录音机、音响等发出高音,有碍他人的娱乐活动;

(五)踢球、滑冰(车、板)、骑自行车(含儿童自行车)等可能妨碍他人或毁损设施的娱乐活动;

(六)倒卖文艺演出入场券或其他票证,兜售物品,散发传单及其他宣传品;

(七)乞讨、拾荒,随地躺卧、露宿,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八)挪动、损毁、偷盗设施设备和标牌,在建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

(九)折损、攀爬树木,采摘花果,践踏花坛、草坪、绿地,污损喷泉;

(十)堆物、搭棚,吊挂、晾晒物品;

(十一)携宠物进入,惊吓、追逐、捕捉、伤害、盗窃广场鸽及鸟;

(十二)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十三)在禁止进入区域、路段通行车辆或行人,任意停放车辆。

五、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服务工作,由大礼堂管理处统一负责。未经大礼堂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经营门面,摆摊设点,贩卖物品,进行经营性摄像、摄影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六、在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须经大礼堂管理处同意,办理场地使用手续和其他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服从管理。

(一)举行集会、宣传、庆祝、展览、会议、演出及其他集体性活动;

(二)设置、悬挂、张贴标语、广告(含空飘气球)及其他标牌;

(三)从事施工作业,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动用明火。

七、在人民广场举行大型集会、演出活动,由大礼堂管理处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八、凡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自觉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可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民大礼堂和人民广场设施、设备、物品损坏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和重庆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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