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侨办、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外侨办、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外侨文〔2013〕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侨办、公安(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文件精神,规范华侨回国来渝定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

2013年9月29日

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来渝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华侨申请回国来渝定居,适用本办法。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界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出国前户籍属本市行政区域的华侨申请回国来渝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两年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第五条出国前户籍不属本市行政区域的华侨申请回国来渝定居,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原具有本市户籍,迁入外地高校集体户口后因出国被注销户籍的;

(二)夫妻一方系华侨,要求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团聚的;

(三)夫妻双方系华侨,出国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共同提出来渝定居的;

(四)在国外出生的华侨(未成年人),随父母回国来渝定居或者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团聚的;

(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有自住产权房,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或者两年内累计居住满180天;

(六)引进来渝创业、创新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华侨申请回国来渝定居,拟定居地一般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

(一)申请人产权房所在地;

(二)配偶、原户籍地址;

(三)申请人父母、子女户籍地或居住地;

第七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来渝定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提供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两年内出入境记录;

(四)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复印件(空白页无需复印),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五)申请人二?彩色免冠近照两张;

(六)申请人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及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七)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八)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有产权房的,提交产权房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九)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无产权房,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的,须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须提交亲属产权房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提交拟定居地亲属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拟定居地亲属房屋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意入户的证明,一式两份;

(十)提供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证明;

(十一)在国外出生的华侨(未成年人),应该提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原件核对;

(十二)侨办、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华侨回国来渝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来渝定居,受托人除应当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视情请重庆市公安局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重庆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签发《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说明理由。重庆市公安局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定居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通知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及时取回《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人领取。

第十三条《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持《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拟定居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十四条《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补发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印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隐瞒已获得他国国籍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来渝定居资格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注销户籍;已恢复户籍后,再加入他国国籍者,注销户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颁布实施的《关于受理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的暂行规定(试行)》废止。

附件:1.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

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4.关于征求华侨来渝定居意见的函(样本)

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曾用名

外文姓名

二寸彩色

免冠近照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出生地

籍贯

文化程度

职业

婚姻状态

未婚□已婚□丧偶□离异□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出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

是否加入其他国国籍

是□否□

未了结刑事案件

有□无□

最近入境口岸与日期

本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____________口岸入境

在国外居住时间

居住国居留权

类别

永久□

长期□

其他□

居住国________居留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居留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户籍注销时间

原户籍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销

出国前本人户籍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定居地址____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回国定居理由

夫妻团聚□投亲□养老□人才□投资□

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

生活保障来源

工作□经商□养老金□

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定居地住所情况

本人名下房产□亲属名下房产□

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主要亲属情况

类别

关系

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境)内

国(境)外

个人国外简要经历

声明:本人保证所填内容均属实,所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并愿意接受此申请过程中的任何查询。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区县(自治县)侨办受理意见(盖章):

年月日

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意见:

年月日

注:1、本表同时适用于申请人换领或补领回国定居证。

2、申请人有其他情况,请另附页说明。

3、申请人若未满16周岁,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申请表。

附件2

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存根)

渝侨定字【】第号

经批准,同意定居___________的中国公民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出入境证件类别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居。

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骑缝章………………………………

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

渝侨定字【】第号

经批准,同意定居_______的中国公民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出入境证件类别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定居。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3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本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持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居留证件类型),号码为___。现申请回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区、县)定居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特此申明。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

声明地点:_______________

在场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

在场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关于征求华侨来渝定居意见的函(样本)

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

兹有华侨­­,性别,年龄,旅居国,申请来我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定居,经初步审核有关材料,符合《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拟同意其来我区县(自治县)定居申请,特请你局核实申请人的户籍注销情况,提出明确意见,请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此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年月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