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司办〔2013〕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万盛经开区维稳办(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提升我市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决定在我市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于5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渝文审〔2013〕27号),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重庆市司法局

2013年5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一)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3名以上;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并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及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受理并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司法局核准。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执业的,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八条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法律咨询公司兼职。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企业负责,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管理职权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公司律师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收回其公司律师执业证,并交由重庆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重庆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对于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重庆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时,公司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公司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公示后,再报送各区、(县)司法局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义务的公司律师,取消试点资格,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试点企业不再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存放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的存档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七)原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公司律师申请书;

(二)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所在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