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物价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渝价〔2013〕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2号),市物价局修订了《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0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为《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及市授权区、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监审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监审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本《监审目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06]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类别
监审项目
监审部门
监审形式
定期监审时限
1
电力
省级及以下电网居民生活用电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委托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2
供水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
不超过
三年
3
燃气
城市居民生活用气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4
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汽车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轨道交通运营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出租汽车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5
药品医疗服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部分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生产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6
教育
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政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7
有线
电视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8
游览
参观点
游览参观点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9
食盐
食盐经营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10
殡葬
服务
纳入政府定价的基本殡葬服务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注:以上△标记为列入《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成本监审范围与价格听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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