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4〕62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已经2014年4月11日市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8号)。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4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涉案物品处置,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罚没物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是指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所涉及的物品。
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没收的物品,包括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包括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账和处置程序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物品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承办人和物品保管人相分离制度。
第五条执法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或租用涉案物品保管专用场所,对涉案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涉案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建立涉案物品保管账册,对所有涉案物品逐一登记,并由办案人员签字。如有交接的物品与票据不一致时,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清情况后完善接管手续。
第七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处置涉案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涉案物品;不得擅自将涉案物品交由不具备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也不得自行拍卖涉案物品。
第八条执法单位管理和处置涉案物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九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涉案物品清单,详细记载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时间等详细情况,并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的运输或保管必须由执法单位或执法单位委托的机构实施,不得由当事人代为履行。
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物品,应当在涉嫌物品所有人的县级以上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涉案物品清单的附件随物品交存。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应当在没收物品后3个工作日内凭《重庆市没收财物专用收据》将没收物品交给保管人员。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件依法移送其他机关的,涉案物品应随案件移送,并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完善涉案物品移送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罚没物品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申报处置涉案物品应当填写《重庆市XX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申报处理明细表》(附件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处理报批表》(附件2),并附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重庆市没收财物专用收据》复印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五条市局自收到申报处置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处理报批表》的审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单位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内容,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第十六条经市局批准同意处置的涉案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处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将涉案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没收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没收物品的性质和用途,采取监督拍卖、变卖、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经检验或鉴定,没收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需作技术处理的,先进行技术处理,再交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处理: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了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九条对于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质量标志的产品或者质量等级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品和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不得完整出售,其中可以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除去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可通过定向拍卖的方式,会同拍卖行按质议价,交特定的接收单位回收。
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涉案物品的拍卖款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没收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
(三)已经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涉案物品。
第二十三条涉案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容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对容易腐烂变质,或即将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确需先行处理的物品,经各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局存档。
执法单位收取的先行处理物品价款,应由本单位暂存,执法单位未对涉案物品作出处理前,不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销毁涉案物品应根据物品不同特性,采取有效方式(如压碾粉粹、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
销毁物品应有执法单位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销毁涉案物品应有执法单位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一名以上财务人员、物品处理机构人员到场监督和鉴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涉案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的涉案物品有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涉案物品的变价款应按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0〕27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执法单位及管理人员在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处理暂行规定》(渝质监〔2001〕149号)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没收物品管理制度》(渝质监〔200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处置明细表
填表人:负责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案件号
物品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
单价
(元)
货值金额
(万元)
评估金额
(万元)
处理方式
(拍卖、变卖、销毁、技术处理)
备注
说明:
1、涉案物品处置明细表4份;
2、涉案物品处置报批表4份;
3、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4、重庆市没收财物专用收据1份。
附件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处置报批表
单位:报批号:()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
总数
货值
总金额
(万元)
其中:
销毁货值总金额(万元)
拍卖、变卖、技术处理货值总金额(万元)
评估金额
(万元)
备注
拍卖公司意见
年月日
申报单位意见
年月日
财务处意见
年月日
法规处意见
年月日
市局领导批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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