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6)88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

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

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

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

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

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

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消防工作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平安天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

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

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

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要求,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相配套的地方

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我市经济社会,

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专

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达到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市总

体发展规划同步,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准显著提升,全市消防安全

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重特大

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努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区

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严格组织实施。为切实落实各

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市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包括各区县政府主管消

防工作的领导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市

人防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民政

局、市广电集团、市交通局等部门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联席会

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听取成员单位工作

汇报,分析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

防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建

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

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

告本级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监管、建设、工商、

质监等部门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

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消防监管情况。要建立

联合执法制度,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

要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在重点时期、重大节日开展联合检查,对

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要建立火灾隐患移送查处制度,

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

进行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监管、建设、

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通报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

进行查处。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

广电、体育、旅游、人防、商务等部门和单位,要健全领导机制

和责任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确定消防工作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员,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消防

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问题。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部门

和单位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行业和季节特

点,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

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

安全考核。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依法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各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

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

我检查机制和消防安全自我培训机制,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

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并落

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机制,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并落实灭火

和应急疏散演练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

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建立并落实火灾隐患自我

整改机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改正

的,要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

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

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进一步加强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

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城

市火灾报警监控服务、消防设施检查与维修、火灾痕迹物证鉴定、

火灾损失核定等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展消防从

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制订

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及时整改火灾隐

患。

三、完善措施,大力提升全市防控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

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列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规划预留的

消防队站建设用地,不得变更和占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中心镇、

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

制工作。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

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

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新城区、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管网、消火栓;老城区、

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

计并建设消防管网、消火栓。在海河、津河等主要河流沿岸,要

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建设、水利等部门要严格

落实规划,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力争以每年

20%的速度补建欠账消火栓,确保2010年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本着“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在

全市新建25个消防站,改造10个消防站,新建5个支(大)队二

级指挥中心。其中,外环线外新建消防站20个,改造消防站6个,

新建二级指挥中心2个;外环线内新建消防站5个,改建消防站4

个,新建二级指挥中心3个。到2010年,全市消防站总数达到75

个,二级消防指挥中心的总数达到12个。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

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巩固现有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政府,都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政府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或

义务消防队。各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农村都应建立由职工或居

(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要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弥补公

安消防警力的不足,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要

研究建立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经费保障机制,并协调解决

专职消防队援外灭火消耗的经济补偿。

(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

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

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

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

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

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建设高效统一的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对各种重大灾害

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进行协调指挥。建设功能齐全的抢险救援

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抢险救援专家信息库、化学危险品资料信息

库、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信息库、应急救援预案及辅助决策系统、

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等多种信息系统,全面提升灭火和抢险救援战

斗力。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

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市级财政

要将消防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消防业务需要逐步加大经费

投入。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

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辖

区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

联网站等社会新闻媒体以定期刊播消防专栏、消防公益广告等形

式,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

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要建立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安

排课时,并定期组织师生开展自救逃生演练;科技、司法、劳动

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

就业教育工作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消防专业培训;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

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辖区居(村)民、员工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自救逃生演练。

(十二)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市各委、办、局及区

县政府要加强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消防管理人员

的消防法律法规等消防专业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

消防设施施工、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操作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组织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

人员、易燃易爆岗位的作业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旅

游系统的导游和保安人员等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

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

位对农民工实施消防安全培训。

(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鼓励公民举报、投

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各区县

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纳入信访接待,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

等权利,对受理的公民举报,要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主管

部门督促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

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接待公民投诉、举报机制,实行

定期接待公民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和

电子邮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

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

护组织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

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

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隐患状况、

整改期限及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公共娱乐、学校、医院等

公众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排查,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

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火灾危

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对新建单位和场所要严格审批程序,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条件

的,坚决不予审批。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

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

安排城乡结合部易燃建筑密集区、居民伙楼大院的拆迁、改造。

对集中生产、经营自行车、沙发、地毯、小化工、木器加工等单

位的重点区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

规坚决予以整治,确实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

停业、停止使用。对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部位,严格消防安全管

理,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设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

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

法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

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文件。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

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

书。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

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或者将原有建筑改变

为上述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

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及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

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

商贸交易、文化体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未经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擅自举办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

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

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各有关部门

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因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订而不符合现消防

安全条件的除外)。

质监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

等设备的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当在设备的明显部位标

明其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六)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

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

力度。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要在判定质量、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执法分工和执法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更换合格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对已获认证、

型式认可企业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认证、型式认可证书,停用认证、型式认可

标志。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欺诈消费

者的市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安装、使用、维修假冒伪劣和

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

处罚。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移送有

关司法机关,由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公安

消防、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每季度要在主要媒体向社会

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布取得和撤销的认证、型式认可

证书企业名单、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以及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企

业的检查情况。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实行

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

办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

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

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通过报纸、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

患的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

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

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

限期整改并进行督办。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

隐患整改情况。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

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的单位,要制订整改计划,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对自身确

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本行

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把消防工

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

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对消

防工作的考核评价,以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

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为依据,由市

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公安消防机构

参与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在当年11月底完成。评价情况向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各区县政府的评估情况要向

市政府报告。评价成绩优良的应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

质奖励;评价成绩较差的,责令改正。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消防

责任制评价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评价的

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每年底要向市政府作出消防工作专题报

告。

(十九)加大对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和

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

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

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

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

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

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法律责

任。

(二十)坚决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行

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

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的,相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

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

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相关

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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