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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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维护农民工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保障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在企业报税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并出具《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检查变为主动接受检查。煤炭、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和督促本行业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增加“阳光工程”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培训。劳动保障、农委、教育、科技、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三)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市农委、劳动保障局要指导各区(县)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积极拓展国内外劳务市场,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劳动者权益告示牌,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扭转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现象,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或工程劳务分包人,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现部门职能联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其在建工程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监管,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储制度,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共同做好监督发放工作。
(六)强化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工伤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一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重点推进建筑、煤炭等高风险企业和职工参险,并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支付工作。三要落实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研究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未成年子女,如具备缴费能力,按所在地城镇居民参保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七)维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就业和特殊劳动保护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不得让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
(八)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和维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应通过仲裁手段,依法处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扩大劳动保障年检和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覆盖面,保证人员编制、经费、执法车辆等,对劳务承包等不属于劳动监察查处的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部门要普及辖区内农民工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享有和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在学籍管理方面,初中、高中各学校要积极为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寄读费及其他费用。
三、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禁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监督从事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以及从事有毒有害行业农民工职业病的防范工作;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减少农民工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
四、强化农民工疾病预防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对居住地农民工的肺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给予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治疗待遇;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计划,使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与常住人口一样能接受免疫接种服务。
五、强化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政府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量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向输出的农民工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六、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规划部门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卫生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提供的饮食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管理。用工企业提供或社会出租给农民工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治安、消防、卫生、市政、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规定。
七、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按比例给农民工分配代表名额,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确保农民工行使其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
八、深化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
公安部门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收入为准入条件,放宽小城镇户籍管理,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现居住地暂住户口登记,并尽快实行一证管理的方式,加强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
九、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十、强化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派遣农民工时发放维权卡,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十一、积极支持农民工进城经商
工商管理部门对进城经商的农民要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减收或免除证照费、工商管理费等。
十二、发挥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相关重要统计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五、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务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就业信息网络和农村人力资源档案建设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要在2006年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区(县)级的支出额度和增长比例与市级保持同步增长。
十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七、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关心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切实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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