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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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
(2000年12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白色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71号令《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白色污染”防治工作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容和景观,而且潜在地危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治理“白色污染”已是刻不容缓,成为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省政府第171号令发布的《办法》,是我省“白色污染”防治的第一个专门性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白色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贯彻实施好《办法》,认真治理“白色污染”,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对于建设徐州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特大城市和徐州城市圈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领导要从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要对本地“白色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落实配套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措施;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切实抓好“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重要环节,从根本上消除“白色污染”
省政府颁布的《办法》,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禁止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并对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等不同环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四个重要环节,采取有力和可行的措施,防治“白色污染”。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从本市的实际出发,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及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
三、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市经委于2000年12月底前对全市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生产厂家提出停产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时间表,组织环保型餐具的生产;负责组织可降解餐具的生产及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生产监督管理。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和非超薄型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及回收量的申报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单位,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新上符合环保要求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生产项目,必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如实申报或者回收量达不到《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超薄塑料袋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是否符合卫生指标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制品的接收及处理工作。在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广场、旅游景点、商场、集贸市场、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分类设置回收容器,负责清运回收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制品,回收后进行重复利用。对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管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徐州铁路分局负责火车站、列车以及铁路沿线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清理工作。车站内应设置回收点,并负责清运。
(七)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车站、码头等场所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清理、回收工作。
(八)市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车船和旅游景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清理、回收工作。
四、严格依法管理,加大防治“白色污染”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维护省政府第171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力保证《办法》得到全面、及时、正确的贯彻执行;要组织具体管理人员和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准确理解和熟悉《办法》各条款的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定期组织力量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生产、批发与经销市场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坚决、认真、及时查处,决不手软,确保防治“白色污染”管理到位、执法到位。
五、广泛深入开展防治“白色污染”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贯彻落实好《办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城市窗口地段以及一些人口集散地,要利用宣传画、宣传栏及公益广告等形式长期进行防治“白色污染”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办法》的条款和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动员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白色污染”。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跟踪报道各地开展禁白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贯彻落实《办法》不力和严重违反《办法》的要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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