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锡政发〔2004〕163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投融资主体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投融资主体运作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体系,明确权责

(一)建立投融资管理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形成由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项目法人等三个层次组成的,“操作规范、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投融资管理体系。

(二)建立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计委、人行、国土、审计、体改办等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及指令性项目任务,负责项目投融资方案的统筹论证,推进协调、督促落实重大投融资活动。

(三)明确投融资主体职能。我市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包括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电集团(以下简称“投融资主体”),和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主体。作为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投融资平台,其主要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融通资金、投资管理和市场营运的相关职能。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实施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主体,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并向政府和各投资方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特定形式的项目组织,包括总公司根据投资和建设的需要通过参股、引资方式组建的项目公司,或总公司所属并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专业性子公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合理分工,提高效率

(一)发挥投融资主体的职能作用。根据投融资主体的主要专业职能和授权内容,在具体的融资方式和投资重点上各有侧重,提高投融资工作效率。

(二)明确投融资主体融资方式。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要负责实施土地资源收购储备、加工整理、土地入市的前期工作,积极实现土地级差收益,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国联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依托证券、信托资源优势,以直接融资和资本经营为手段,通过地方建设债券发行(信托)和城市资源资本化运作,为城市建设提供后续资金保证;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电集团,以国有资本融合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营运城市资源,积极筹措和运作城市建设资金。

(三)明确投融资主体投资重点。国联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主要承担我市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及经营运作;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资产经营和营运管理;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点负责市级承担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资本营运,以及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的经营管理;广电集团,负责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等社会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资本营运,以及相关产业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投融资的监管,合理控制各类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强化投融资决策管理。每年第四季度,由各投融资主体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在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比较的基础上,在政府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内,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融资计划,按规定列入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并付诸实施。

(三)实行股权性融资备案制。各投融资主体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股权性融资,应先将具体融资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件送达市财政部门七个工作日内如市财政部门没有下发异议通知,各投融资主体可自主实施融资行为。

(四)实行债务性融资核准制。各投融资主体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债务性融资,应先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融资申请,具体说明融资的项目、方式、规模、期限和还贷来源等。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的融资规模为该项目债务性融资额度上限,各投融资主体在限额内可以自主决定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但不得随意突破融资规模上限。未经核准,各投融资主体不得进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性融资。

(五)规范债务担保管理。各投融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对已实施的债务担保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内部登记,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要严格区分单位经营贷款和政府融资界限,凡经营贷款担保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属政府融资担保可采取相互担保的方式解决,总额原则上控制在政府核准的融资规模之内。投融资主体原则上不得对投融资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六)实行投资资金专户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集中存储、统一核算。投资支出实行计划管理,由各投融资主体按期提出投资支出计划,严格按计划支出,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计划执行情况。

(七)加强财务监管。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向各投融资主体委派财务总监,重点负责对各投融资主体承担的政府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对投融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要建立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反映投融资活动的全貌。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主体应将投融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及时上报财政部门。

(八)加强自营项目管理。自营项目的投融资,由投融资主体董事会自主决定、自负盈亏。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职能作用,以市场化原则运作好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要严格区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自营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考核,合力推进

(一)建立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管理目标考核体系,充分激发投融资主体积极性。年度终了,市审计部门根据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分析评价各投融资主体的经营业绩,形成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对各投融资主体的考核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形成工作合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计委、财政、国土、审计、体改办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特大型城市和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本意见规范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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