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3〕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

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房产局2003年2月)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交场站建设规划逐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要求,超前统一规划;坚持特大城市“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体制;以市场运作为主,保持公交场站设施的适度发展;政府给予场站建设支持与鼓励,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相适应。

公交场站设施建设的近期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南京市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拓宽投资渠道,适度超前建设,使公交场站设施基本满足客运交通发展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城市公共交通后方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同步,与人民生活相融,与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城市公共交通后方配套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的组成部分,应根据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建设,行业统一管理。

(三)城市公共交通后方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资金筹措坚持多样化、市场化。

三、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是指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供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停车、保养、运营使用的保养停车场、综合枢纽站和线路起讫站。

(二)公交场站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应的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期内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的原则性依据。

(三)企业投资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应符合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经审批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建成后由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行业管理。

(四)公交场站设施的位置、规模经批准确定后,未经批准部门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改变其土地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规划场站设施位置、规模和用途的,需经规划、建设、土地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对已有公交场站,经规划调整可撤销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五)经规划部门确定位置和规模,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并由城建资金安排的公交场站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管理单位无权擅自改变场站的土地用途。

经规划确定,在有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权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公交场站设施的,由该区域管委会负责建设,或由该区域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和建设费用,并委托建设。

(六)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成片出让土地需要迁移公交场站设施,规划不予保留的,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其中原由城建资金拨款建设的,补偿费用列入城建资金统筹用于公交场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拆除还建的,按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建设。

非经土地拍卖取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负责建设相应的场站设施,并与开发项目同步实施。

(七)在新建、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航空港、地铁总站等客运交通枢纽和大型的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重要客流集散地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根据规划需要建设配套的公交场站设施,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配套的公交场站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公交行业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使用协议,行业管理由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公交场站应坚持建设与经营并举,场站经营应与线路营运相分离,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建设与经营的良性循环。由企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建设单位。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委托市城建集团经营,公交行业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九)通过整合现有公交场站资产,融入或构建相应的城建融资平台,进行资本运作,实现滚动发展。

(十)公交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1、新建、扩建火车站等重要客流集散地的工程项目,所建配套公交场站设施,其费用按第(七)条执行纳入工程总投资。

2、经拍卖、划拨取得土地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需按规划建设公交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筹集按第(五)、(六)条的办法执行。

3、公交保养停车场、综合枢纽站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公交企业上缴的公用事业附加费返还部分,以及经政府授权城市公交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增值部分筹集。重点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城建资金统筹适当安排。

(十一)列入城市建设计划的公交场站设施建设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免缴市属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十二)由市建委会市市政公用局、规划、国土、房产局组成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协调小组,明确责任,具体研究、落实公交场站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有关问题。其中公交场站设施的布局、专项规划及规划控制由市规划局负责;场站建设用地及土地划拨审批由市国土局负责;场站建设计划及建设综合协调由市建委负责;场站建设、运营管理由市城建集团负责;行业管理由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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