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职工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职工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要求,职业培训要以全面提高劳动者基本素质为目的,以持证上岗为标志。为大力推动我市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全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以切实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大力推进职工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对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把好就业入口关。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必须招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在录用、选调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时,应在特殊工种人员取得所从事职业的资格证书后,由经贸委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经贸、质监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从事职业培训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都要实行结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学员毕(结)业后,经劳动和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大、中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行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五、认真做好复员军人培训工作。民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复员军人安置前,要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向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六、用人单位如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其警告,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要把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作为执行《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和形成规范的“就业必须培训,上岗必须持证”的就业准入制度。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