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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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政办发〔2004〕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家两次电视电话会议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自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一)在2004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在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确有支付困难的,必须签订偿还合同,年底前完成偿还工作。
(二)在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已竣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偿付工作,确有支付困难的,必须签订偿还合同,2004年偿付工程款比例不低于40%,2005年的偿付比例不低于30%,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拖欠工程款偿付任务。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保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全局及认真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责任意识,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施工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本县(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清欠计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全面完成全市的三年清欠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为有效完成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三年工作目标,市政府成立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对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解决“双拖欠”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具体职责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商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以及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制定清欠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有关项目业主的信用记录,并上网公布不良单位名单;对有不良记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进一步完善工程结算制度。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即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汇款担保。按项目排查拖欠工程款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还款合同,还款合同必须盖有甲乙双方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电力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清欠工作,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清欠计划和措施;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县(区),不批准新建工程项目,不安排补助资金,避免专业工程因建设资金问题而产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计划部门牵头协调解决计委立项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及自筹资金不到位和扩大基建规模所拖欠的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解决不力的县(区)和单位,不予安排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工程项目,在批准新建项目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拿出银行资信证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要拿出还款计划。
财政部门牵头与计委协调解决政府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要积极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统筹安排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用于解决由财政出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县(区),限制安排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应由财政部门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和维权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用工手续,所有农民工必须要有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应得的劳动报酬;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报劳动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事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将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作为该单位年检的主要指标来确定其年检是否通过。此事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工商部门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加强金融监督,强化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建筑业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必须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工人工资按工程中标额确定的费用,足额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建立严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对“恶意拖欠不良名单”上的企业、投资人,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用地手续。
审计部门在职责、职权范围和规定的时限内,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的审计力度,对已决算的工程依法按期审结。
市监察局在清欠工作中制定相应措施,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近三年内考核部门或县(区)领导干部工作的指标,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县(区)以及发生农民工集体越级上访的地区作出必要的行政监察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尽快研究建立绿色通道,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使被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和被拖欠工资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尽快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追讨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公安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产生过激行为;对为达到其经济目的而煽动农民工上访、蓄意滋事的企业或个人,应依法处理,尤其要制定在“两会”期间处理农民工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应急处理方案,确保“两会”顺利召开,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具体的清欠工作承诺方案,于2004年2月20日前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措施
(一)为按时完成全市的建设行业清理“双拖欠”工作任务,市政府对原有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抽调人员成立了专门的清欠办公室,并划拨了一定资金用于办公室的专项经费。各县(区)也要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认真全面的开展工作。
(二)近期将召开清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明确各部门清欠工作职责,安排部署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电力等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拖欠工程款摸底排查工作,各部门务必于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市清欠办公室。
(三)召开全市清欠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分析清欠工作形势,分解清欠工作目标。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交通、水利、电信、邮政、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与市清欠领导小组签订清欠工作承诺书。
(五)为确保我市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个季度派出督导组对全市各县(区)的清欠工作逐一进行督查。首次督导工作将于2月16日开始。
(六)市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建立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专门绿色通道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举报投诉接待方案,对到访者按职责分工认真接待,不得相互推诿,避免引发上访者的过激举动,从而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举报投诉接待方案,并于2月20日前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对陈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对已竣工并已结算但尚未付清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目标要求付清工程款。
对于已竣工的,但尚未结算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应接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按期完成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暂时确有支付困难的,依据市清欠工作目标,在4月30日前与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合同,报当地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还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还清工程款。
对于违规恶意拖延结算,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还款合同支付欠款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不予批准其新开工工程项目,并暂扣其已开工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在建工程,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的,各地清欠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工程项目施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和赔偿由此停工造成的损失,否则不予开工,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报金融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质证书。对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兑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坚决吊销其施工企业资质,清除出建设市场。对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不力的县(区),暂停该县(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
四、工作机制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于资本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今后新建或续建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达到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到位比例,并建立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防抽逃资金,同时,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由于合同约定不清,产生工程纠纷,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
(三)健全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据实做出公正的评判。对于违规或不具诚信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要做好计价和计价办法的咨询解释,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及时受理工程计价、报价、结算的投诉,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承发包方的合法权益。要充分依靠仲裁机构,对工程欠款纠纷做出科学裁决。对于违规或不具诚信的造价中介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五)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对于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银行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应将其列为信用不良的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相应限制。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六)要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开、政事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运行。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应由财政部门支付的资金,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财政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档案制度,将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均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或法院已判决但仍拒不执行还款的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建立“恶意拖欠不良名单”,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在名单未撤除前,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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