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松政办发〔2007〕49号
颁布日期:2007-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工字〔2007〕299号)等规定,决定对我市市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年底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包括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8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3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4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71元,其中属于孤寡老人的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其中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7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59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446元。

三、调整时间

此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

(一)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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