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府办〔2006〕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3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05〕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送达后,由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定诉讼代理机关;

(二)诉讼代理机关接通知后,确定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为诉讼代理机关负责人,并负责撰写答辩书以及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市政府法制办对诉讼代理机关的答辩书应当进行审查,并负责在相关材料上加盖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

(四)诉讼代理机关负责出庭应诉活动;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诉讼代理机关与人民法院有关应诉事宜,并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诉讼代理机关应将案件卷宗复印件于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归档。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并启用“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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