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05〕3号
颁布日期:2005-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提高我市劳动模范生活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补贴待遇劳动模范身份的确认。凡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均可以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贴。劳动模范须提供本人荣誉证书、退休有效证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填写《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盖章后报市总工会等部门审核认定(申报表附后)。

二、关于企业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发放。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或停产、关闭企业,由劳动模范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核拨(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由所属各市、区工会负责发放。

劳动模范从退休的当月起领取荣誉津贴;已经退休的劳动模范从本实施意见下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荣誉津贴,以前不予补发。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医疗补贴的发放。对全国劳动模范,继续执行每人每年400元的补贴标准;对省(部)级劳动模范,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对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新增200元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性增记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政治

面貌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退休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每月退休费

元

退休证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养老金账户号

个人银行账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何年何月何单位获何种荣誉称号

劳模等级

全国

省部级

市级

领取荣誉津贴

元

享受

医疗补贴

元

所在单位或户籍

所在地街道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市(区)、局工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总工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3份,另附本人荣誉证书、退休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此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和县级市(区)、局工会签注意见盖章,报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后,送财政部门核拨;

3、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每半年核发一次,分别于6月、12月划入劳动模范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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