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苏府办〔2007〕134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7〕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工商局、市总工会制定的《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我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9部门将于今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主体和非法用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制定如下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克服困难,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件发生,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各级党委、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市里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周人言同志担任,劳动保障等9部门负责人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保局。各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推进、信息采集上报,督促检查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调度制度,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矛盾和重要事宜。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组织、指导、服务、督查等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工作人员、工作措施,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请各市、区在7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保局)。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查处非法用工主体和非法用工行为,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和闭锁工作场所、严重超时加班加点、不加班扣发工资等强迫劳动行为。
专项行动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餐饮、玩具、服装、电子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城郊结合部、偏远乡村、租赁厂房集中和家庭小作坊密集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各地应当结合实际重点排查非法用工、违法犯罪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做到一村不漏,一户不漏,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设施等。
(五)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在检查中必须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统一步骤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专项整治行动分三阶段展开: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苏州日报》发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再次公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积极提供线索,形成全社会监督用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市、区以镇、街道为基本检查单位,抽调基层组织的力量,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深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凡涉嫌存在非法用工、锁闭工作场所、严重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的,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调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并以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形式赴各地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分析问题,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并于8月23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行动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诚实守信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全社会对企业用工进行监督。
(二)精心组织排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排查工作落实的好坏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关键。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认真开展排查,组织整治。
本次专项行动实行属地化管理,专项行动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主要责任单位,各地要从乡村、社区抓起,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镇、街道是排查工作的主要工作单位,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抽调精干力量认真开展排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展开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地乡镇劳动监察中队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发挥劳动监察中队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分布的特点,对城郊结合部、偏远乡村、租赁厂房集中和家庭作坊密集地区,进行走访登记,逐个排查。对涉嫌雇用童工、涉嫌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以及涉嫌存在职业危害和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建立排查情况报告制度,凡在排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联合开展检查,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镇、街道组织排查,依靠乡村、社区的基层组织的力量,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抽调精干力量与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非法经营或存在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坚决制止和有效预防非法雇用童工和强迫劳动情况的发生。同时要特别注意,发生以上行为的往往是隐匿在乡村的一些家庭式小作坊,不能因管理范围等问题而遗漏或坐视不管。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敷衍、不推诿。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10天(首次报告为7月19日,以此类推,逢休息日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告一次排查、检查进度情况,分析本地区工作状况,报告工作成效。对查实存在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的重大情况的要一事一报,一案一报,48小时内报告检查处理结果。
(四)开展督查行动,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行动期间坚持10天召开一次联席会议,10天一次调度,并将组织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负责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督查组将采用抽查、督查等形式赴各地督查。抽查为随机到各市、区对重点地区进行走访,检查工作质量;督查为到各市、区检查工作进度。抽查、督查情况将定期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六、职责分工
我市各部门职责按省统一要求进行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国土资源部门:以乡村小砖窑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七)工商部门:严把登记注册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八)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同时,根据苏州市总工会制定的《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办法》的要求,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市劳动和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安监局
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工商局
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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