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严格控制高排污车辆发展。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苏州市区停止发展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微型普通客、货汽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具体停办期限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三)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经法院依法处理至本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第三条加速在用高排污车辆的淘汰和控制,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一)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各类型汽车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2.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

3.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

4.燃油型助力车使用满6年的。

(二)在用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1.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CO≤3.5%HC≤700ppm

重型车CO≤4.0%HC≤1200ppm

2.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CO≤4.0%HC≤4800ppm

四冲程CO≤4.0%HC≤1200ppm

3.燃油型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CO≤3.5%HC≤6000ppm

四冲程CO≤3.5%HC≤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三)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年度检验或路抽检时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修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第四条鼓励未到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提前报废。对主动将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提前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

凡提前报废的车辆按提前一年报废的经济补偿额为基数,逐年递增50%。提前一年报废的各类车辆的经济补偿额为:

(一)燃油型助力车补贴400元;

(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补贴600元;

(三)四冲程摩托车车价在10000元以下的补贴1000元,车价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补贴1500元、车价在20000元以上的补贴2500元。

(四)车价计算均以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价为准。

第五条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开辟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交易专业窗口,减免各类税、费。

第六条燃油型助力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和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一)每日7时至20时,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人民路通行,但允许横穿。本通告发布后,将逐年增加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古城区内通行。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四)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第七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同时携带车辆行驶证、运营证和车工证,三证持有人的身份必须相符。禁止将客运三轮车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八条人力客运三轮车只能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车候客,禁止游车拉客和在非等客地点停放。

第九条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条凡违反本通告关于人力客、货运三轮车营运、行驶、停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注销车辆营运证、牌照,并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一条本通告所指的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的区域。中心城区是指东环路—南大外环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内区域。

第十二条本通告由公安、环保、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四条本通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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