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机制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苏府〔2004〕17号
颁布日期:2004-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机制的指导意见

苏府〔2004〕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使企业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和工资水平提高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除金融企业外,凡是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健全、管理基础较好的各类企业,都可以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或试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

三、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行业特点,自主选择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出口创收汇等复合指标挂钩,工资总额与百元施工产值含量挂钩,实现利润与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挂钩等办法。挂钩形式一旦确定,一般3年不变,保持相对稳定。

四、凡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力市场价位,在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

五、新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试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企业经济效益基数的审核,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进行,一般以上年经有权部门或机构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因素,如上年实绩低于前3年的按前3年平均数;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实发总额数为基数,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

六、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或国税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试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当年工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七、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增强职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价格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应随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逐步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等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和解释,并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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