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苏府办〔2008〕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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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府办〔2008〕137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发改委、经贸委、劳动和社保局、安监局、人口和计生委、信访局,国资委,苏州工商局,市创元投资公司:
建立由政府主导,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有效做法,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体现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现就加强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
我市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地区,从1998年起就建立了三方机制,已基本形成了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网络体系,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矛盾呈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建设,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有利于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职代会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支持和配合下,更好地履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监管、管理职能。
二、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方机制的领导
做好新时期的三方机制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要把建立和规范三方机制建设纳入同级党委、政府工作议程,作为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三方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同级三方协商会议活动的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或定期听取三方机制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的组织网络和活动制度
(一)继续巩固和完善三方机制组织网络建设。在完善市和县级市(区)两级三方活动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扩大三方机制的组织基础,积极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行业、产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求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基层。
(二)进一步加强三方协商主体的培育。在政府和工会两方主体明确的前提下,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组织形式,规范企业代表组织,使企业方代表主体更具代表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选举产生能够有效代表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三)健全和完善三方机制的工作制度。为保证三方机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明确三方的职责、任务、运行程序及工作规则,按时召开三方协商会议,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有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检查,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增强三方协调的权威性,凡县级市、区以上三方协商会议形成的有关协调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应由政府办公室进行转发。为更好地发挥协调功能,县级市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以成立办公室,负责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政府要从办公条件、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认真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是三方机制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各级三方机制都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贯彻的力度。当前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趋好,要紧紧抓住《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把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到每个企业、每个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提高企业依法治企的自觉性,使劳动关系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
(二)加大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推进力度。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开展“集体合同质量年”活动,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为突破口,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巩固“政府力推、三方合作、企业实施、职工参与”的三方机制工作格局,推动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继续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小区作为三方机制的共同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完善创建标准,落实创建任务,调动企业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扩大活动的参与面,努力做到创建活动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相结合,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真正融入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中。
(四)加大对涉及劳动关系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协调力度。三方机制要围绕当前劳动用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与协商,及时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协调水平,在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苏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苏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方面的沟通和协商,不断发展完善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制定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三方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的组织制度
(一)建立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同级三方协商会议活动制度。政府分管领导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三方机制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民营企业协会三方五家组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担任主席,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民营企业协会分管领导担任副主席。
(三)三方会议由各方相对固定的处(部)室人员参加,三方会议成员遇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
(四)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办公室负责三方会议的日常工作,三方确定相关部门人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参加工作。
二、三方会议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研究涉及劳动关系的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对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对策。
(三)预防和协调劳动争议案件和职工集体性事件,对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集体性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四)致力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二级协调劳动关系组织网络,指导下一级三方会议开展工作,并对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情况进行指导。
(六)宣传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组织调研、检查、培训、交流等活动。
(七)协调其他涉及调整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关系的问题。
三、三方成员的主要职能
(一)三方会议主要采取协商议事的形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及时通报劳动立法、执法和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信息等政府职能;市总工会反映职工的意愿、状况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企业代表组织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状况和要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三)三方要及时通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参加三方会议,贯彻落实三方会议制定的文件和决议。
(五)当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三方协商遇到重大分歧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
四、三方机制的会议制度
(一)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举行。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三方会议的季度例会由三方五家轮流在三方机关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召开。
(三)会前两周,三方应分别提出会议议题,经办公室商定后,报告会议主席和副主席同意。根据会议的议题,由各方确定参加会议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如需要可请三方主要领导出席。亦可邀请其他非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如需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办公室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四)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记录。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三方会议形成的有关协调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进行转发。
(五)协商会议未达成一致的问题,可另定时间再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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