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08〕61 号
颁布日期:2008-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办发〔2008〕6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号)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

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全市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依

法处理。

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

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办理;但是,对全市有影响的,属于重大具

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确认违

法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认定抽象行

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市

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

政府法制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

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

时请示市人民政府。

三、对市政府法制办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

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

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

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具体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