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43号
关于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统筹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1.机构名称。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村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
2.人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所长1人(由一名国家公务员兼任。所长人选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同各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工作人员1—3人(就地就近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中招聘)。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设助理1人,由村委会副主任兼任。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要明确一位副乡镇长分管。
3.经费。乡镇招聘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月工资300元,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村兼职助理实行按月补贴,每月补贴50元。所需经费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解决。
二、工作职责
1.管理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劳动力资源档案。
2.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对转移劳动力进行职业指导。
3.组织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4.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5.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帮助农民工处理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
6.负责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并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7.承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办法
1.乡镇、村劳动保障机构在乡镇政府、村委会领导下从事劳动保障工作。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业务上对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
3.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乡镇的各项规章制度。
4.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予以保证。
四、工作要求
1.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是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合理流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
2.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配备微机,并实现县(市)、区联网,所需经费从市补助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3.乡镇、村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要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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