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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5]07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银州区、清河区由240元调整为380元;
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铁岭经济开发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银州区、清河区为4元;
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铁岭,经济开发区为3.5元。
请各地区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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