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发〔2003〕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2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48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430元/月;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39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4.7元、4.3元、3.9元、3.5元四档。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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