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缴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缴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的通知(锡劳社[2001]99号)

市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第60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无锡市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意见》和《无锡市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市区企业单位将实行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现将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己划归滨湖区的原锡山市己参加当地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及职工,也同期纳入市区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锡山和惠山区城镇企业及职工的工伤和生育保险暂按原锡山市规定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市区统一政策执行。

二、缴费标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单位分别按上月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0.6%和0.9%比例缴纳。其费用进人成本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三、申报时间和缴费方式。凡列入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从2001年12月1日起,统一与其他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申报并按照锡政办发[2000]7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由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征收。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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