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为老年人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08〕245号
颁布日期:2008-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为老年人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老年人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户口在外地及外籍的老年人,在本市定居一年以上,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也可以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一次办理,终身使用。

三、《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市(县)、区老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由老年人自愿填写申请表,经社区(村)受理、街道(镇)审核汇总、区复核后,至指定制证单位统一制作。

四、《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实行免费办理,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办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办证所需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安排。

五、老年人凭《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5〕264号)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服务。

六、为保持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连续性,换证期间,《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和原已办理的《无锡市老年人优待证》、《无锡市高龄优待证》在本市范围内可同时有效使用。《无锡市老年人优待证》、《无锡市高龄优待证》终止使用时间,视换证情况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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