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无锡市政府关于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锡政发〔2008〕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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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无锡市政府关于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锡政发〔2008〕17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的创新,为公益性场馆公共服务功能的发挥提供制度保障,现就我市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全局,紧紧围绕“一当好、三争创”的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以提高公益性场馆公共服务范围和质量,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对精神产品、文化服务需求为立足点,深化各类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特点和规律的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功能定位。公益性场馆作为向社会公众平等地提供广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应始终坚持公益性的定位,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从而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积累社会发展的人文基础。作为社会公共文化设施的公益性场馆要优先保障公益性活动,政府对公益性场馆提供公共服务部分的经费支出予以保障。
(二)体现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在政府投入和资金保障上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改革方向,坚持绩效管理,以项目投入为手段,以激发活力为目标,在确保场馆职能有效履行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前提下,改革财政投入方式,变“养人”为“养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符合机构精简改革方向。公益性场馆的管理体制改革要以精简机构、压缩编制为方向,避免“建立一个场馆、成立一个机构、养一批人员、拨一笔经费”的现象,原则上不因场馆管理运行单独成立常设机构和增加事业编制,同时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
(四)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各公益性场馆具体情况差异较大,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要稳中求进,视场馆具体情况,成熟一项推进一项,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操作办法,逐步推进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场馆的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公益性场馆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导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博物馆、纪念馆、展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公益性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平等地提供基本文化服务,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三个特点:服务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服务对象的普遍需求性、增进社会利益的公益性。我市公益性场馆具体名单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公益性场馆原则上逐步实行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场馆出于管理和维护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可按规定通过出售门票的方式进行管理调控,以避免公益性场馆设施的超负荷运转。
(二)新建公益性场馆的管理方式
1.管理方式。新建公益性场馆日常管理原则上通过委托管理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政府向提供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实行管养分离。新建公益性场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管理服务的提供方进行协商并订立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方式、要求等具体事项,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绩效管理目标、强化绩效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场馆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
2.人员管理。新建公益性场馆原则上不增加常设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场馆管理中无法通过委托或外包的工作项目,确需增加维护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场馆的工作量,制定统一的购买劳务办法,提出购买劳务要求,相关部门核定必需的购买劳务的指标,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和技术雇员、向劳务公司购买劳务用工、向保安公司聘请保安等方式向市场购买劳务,变“养人”为“养事”,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3.资产管理。新建公益性场馆应严格区分日常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原则上公益性场馆自身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公益性场馆占有的资产、资源具有市场化潜力的,在确保场馆公益性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按照《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锡财资〔2005〕8号)精神,实行公开招租。
4.经费管理。新建公益性场馆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管理运行成本原则上由政府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场馆因管理需要收取的门票收入、其他配套服务收入以及利用配套设施通过招商或租赁经营等方式获取的各类收入,均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成公益性场馆的管理体制改革
已建成公益性场馆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已建成公益性场馆逐步过渡到实行与新建公益性场馆相同的管理体制。对已建成公益性场馆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确定财政供给方式的,目前暂维持不变,场馆的管理运行经费按现行政策安排,资金拨付渠道不变。已建成场馆现有人员不足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可通过相关服务项目外包或向市场购买劳务方式解决。已建成场馆并入新建场馆的,已建成场馆原有编制内人员保留其原身份和待遇,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岗位,原有人员不足以承担合并后新场馆的全部管理运行任务的,不足部分的工作量原则上应通过相关服务项目外包或向市场购买劳务方式解决。已建成公益性场馆现有用于市场经营的资产应逐步剥离,由主管部门收回,统一实行委托或租赁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各场馆主管部门作为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平台,根据本《指导意见》,针对各场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意见或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改革推进情况。
(二)市财政局根据各公益性场馆管理体制,分别采用不同的资金供给模式,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三)市发改委、人事、编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配套措施,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深化公益性场馆改革中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细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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