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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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9号)精神,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好建设用地供应关
土地供应必须遵循集约利用的原则,对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浪费土地资源、土地安置补偿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供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从紧安排,能用存量的不用增量,能用其它农用地的不用耕地,切实防止盲目用地和圈地不用现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防止出现土地占而不用或低效利用,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选址前,应当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进行用地规模预审,明确用地规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凭预审意见划定用地红线。全市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等单位在与投资商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之前,一律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等核定供地面积。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同意,其他任何单位与投资商签订的用地方面的协议均不能作为供地的依据。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必须达到每亩120万元,最低每亩投资不得少于80万元。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审计部门验收确认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投资以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如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受让人应当补交省定最低保护价5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或由出让人收回未开发土地使用权。
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禁批准零星建设,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审查时,要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以按照《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计划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对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公寓。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对符合《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项目,供地规模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规定的上限标准。
二、严禁闲置土地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6个月内开工建设(以主工程正负零出地面算开工)。对满6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6个月的,均要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土地闲置认定满6个月以上未满两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的,工业项目征收相当于省定最低保护价15%的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按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的10%征收闲置费;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的,按每亩3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认定满两年的,依照《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4〕494号、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苏财综〔2004〕167号)要求,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土地征、转用经依法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领取相关批文。为防止有些工业项目用地圈而不用、占而不建,土地出让金到账后,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待工程结束经验收认定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后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凡上一年度征、转用土地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
三、运用地价杠杆配置土地资源
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增强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意识,自觉珍惜土地、集约用地。
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工业项目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受让者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首付不低于每亩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缓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项目达到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时给予奖励。实行阳光工程,提高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者的,也要采用公开出让的方式,逐步引导工业项目用地由协议出让向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过渡。杜绝采用“一事一议”、“工业或公益事业与房地产捆绑”供应土地。增强协议出让供地工作透明度,防止产生以权谋地、以地谋私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公布协议出让土地项目的供地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盘活存量土地
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应区别情况,采取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处置,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引导投资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辖区内的关停企业、关闭学校等集体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提高乡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乡镇范围内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参照执行工业园区地价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为鼓励和支持小城镇建设,乡镇辖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给乡镇财政。
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鼓励政策。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优先保证用地计划,除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市权范围内规费全免。鼓励老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转移,由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组织对老城区准备“退二进三”的企业用地进行收购包装后挂牌出让,返还企业的土地净收益不低于60%,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发展和职工安置。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而指令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原用地单位在收回、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的,给予收购价5‰的奖励,计入该土地出让成本。
五、坚持把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事关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全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并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集约用地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对集约用地落后的单位要严格控制供地数量,充分体现奖惩分明、有保有压的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和低价出让土地行为。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规划审查、批后管理和土地收购储备等环节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集约利用的新鲜经验,不断提高全市集约用地工作水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盖)
二OO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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