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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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1年9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经济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经济离不开金融的支撑,金融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因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是地方政府和金融业的共同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持金融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确保我市金融稳定,促进徐州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与原则
通过多方积极努力,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大幅度降低我市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使各项金融安全指标有明显改进;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建成徐州市金融安全区。初步形成全社会信用观念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高、金融案件少、金融执法严、金融秩序好的良好局面。
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各方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动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向全社会辐射的良好局面,构建金融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合作的机制,营造出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要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级各金融机构及各农村信用联社,不仅要参加当地的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而且还要组织领导本系统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加强金融资产管理与做好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金融机构要将加强金融资产管理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强金融监管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切实提高金融资产质量,促进各项金融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职责分工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力度。要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自主经营,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与各级金融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引导和强化社会信用观念,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要制订优惠政策,通过降低改革成本,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要适当降低和减免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费用,解决费用过多、过重的问题。
2.人民银行要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要把降低不良贷款率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支持金融机构用发展的思路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市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监督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管理风险。
3.各金融机构要把减少不良贷款作为工作的重心来抓。各金融机构作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各种制度,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通过加强银行的经营管理,减少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和增长,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遏制金融机构间不正当的无序竞争和金融风险的蔓延。要在增加信贷资金投入、调整信贷结构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降低不良资产。积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的进度。通过资产置换、债务置换、企业重组、土地置换等措施,把不良资产降到最低限度。通过优良金融资产的增值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重。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落实被悬空的金融债权。
4.各级政法部门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检察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案件的侦破力度,保证金融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行,切实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认定贷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清收逾期贷款工作,打掉拖、逃、赖债务的侥幸心理,使清债和打击逃废债工作取得实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要大力整治市场秩序,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实施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经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讨论认定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要责令其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四、近期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在近期组织对本地企业逃废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10月底以前落实好各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偿还全部债务有困难的,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计划,落实还款责任。11月上旬,各地要将本地区自查自纠及债务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进行情况通报。对落实和纠正工作不力,逃废债问题仍较突出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将对其给予信贷制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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