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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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电〔2007〕2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清欠办制定的《2007年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2007年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
州清欠办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巩固我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果,解决清欠工作遗留的疑、难、重问题,完善防止新欠工作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我州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欠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遗留的疑、难、重拖欠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督查力度,维护和保障我州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惩治建设市场经济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促进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切实可行和措施,促进2004年以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全部解决。
(二)严格督查,认真解决我州列入国家以及省重点案件的拖欠问题。
(三)对2004年以来出现的新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对责任主体惩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防范新欠问题产生的长效机制,完善和坚持市场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遏制和杜绝新欠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力度,认真梳理、逐项落实解决措施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对因超概算、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存在结算纠纷的,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对因存在较大争议而无法落实责任的,应尽快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清理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和2004年以来新拖欠工程款
1.各县(市)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暂无力全部偿还的,要督促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绝签订还款计划的单位,要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2.严格招投标管理。凡是未能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一律停止新建工程招投标,严禁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严禁“转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存在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取消其参加新项目投标资格。
3.对2004年以来存在新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在2007年5月1日前全部解决。对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程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州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各级管理部门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取消今后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资格。
4.严格各项审批管理。对2004年以来新建工程严禁产生新欠工程款,对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原有拖欠工程款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新申报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未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负全责。施工企业继续施工的,应视为自闯风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拖欠问题清欠机构一律不予认定和受理。
5.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况,施工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不拖欠工程款证明,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交不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未按相关规定结算及决算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向甲方交付工程。对自主移交的,应视为自闯风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拖欠问题清欠机构不予认定和受理。施工企业因上述自闯风险行为酿成拖欠工程款后果而导致上访或过激事件的,有关部门应以破坏市场秩序名义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当事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完善机制,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1.继续实行建筑工程开工前人工费预留的办法,并实行专户管理。2007年在全州范围内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预留保障金办法,加大工作力度,使预留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预留保障金由建设单位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未出具工资预留保障金银行存款凭证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2.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体系,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和民工本人直接领取工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严禁中间截留民工工资。
3.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欠薪的打击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民工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无诚信的施工企业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并对无诚信企业在市场准入、办理中标及新开工手续时加以限制,防止发生新的欠薪现象。
四、几点要求
(一)制订工作方案,及早动员部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清欠目标和要求,立即着手制订清欠方案,3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清欠办(设在州建设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行联席制度。各县(市)要定期召开清欠工作联席会议,针对清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对重大活动做出妥善安排。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做好民工、施工企业的申诉和上访接待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实,迅速办理,特别是对国家、省重点督办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到底。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清出建筑市场,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假借各种名义推诿不办,并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和不良政治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落实职责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县(市)清欠工作负总责,清欠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州人民政府每季度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了解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清欠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对未能如期完成清欠任务的进行通报,并提出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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