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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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发〔2006〕13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近年来,我州及各县(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但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工程款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每年元旦、春节前要开展全州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活动。各县(市)要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按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行拟订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使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一目了然。全面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使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并推行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招用农民工和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情况。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举报投诉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群众性监督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二、强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
(六)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按照《吉林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大力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努力探索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机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彻底消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限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体系,实行“服务型”管理,实行统一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和就业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农民工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三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城乡统一的就业秩序和环境。完善就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就业和创业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有关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劳动就业城乡一体化的三级服务网络,保证就业工作向基层延伸。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的作用,抓好州内外就业信息的发布与提供工作。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在县(市)、乡(镇)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和硬件设施的建设。对农民工深入进行转移培训调查,按农民工技能培训意愿和要求制订培训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当地的培训资源,对失地农民、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建筑、餐饮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按照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政府要落实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补贴,保证补贴资金到位。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九)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州煤矿企业、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执法检查,掌握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打好基础。按照三年时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要求,制订《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参保“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参保渠道畅通。
(十)尽快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为主”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结合实际,制订鼓励和吸引农民工连续参保的政策和办法。对季节性打工等具有短期流动特点的农民工,可通过参加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在城市长期居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由用人单位组织以团体或家庭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已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市)要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办法,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参保渠道和医疗保险服务。
(十一)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政策。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为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强对从事灵活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大力开展政策法制宣传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将提高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法制观念作为重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系列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单位要予以曝光。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开设农民工维权热线,编制农民工维权手册,扩大宣传声势,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组织的法制教育,做到依法用工,诚信服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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