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政办发[2004]8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领导在文件、资料和信件上作出的批示,是市政府领导对文件、资料和信件的处理意见,其中相当一部分批示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当严格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管理工作要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做到既有利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又确保秘密安全。

二、市政府领导在下列文件、资料、信件上的批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内容事关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重大、敏感问题的,应当作为保密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上级来文;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三)本办编印的各类内刊;

(四)国家、省和市内外各类报纸、内部资料;

(五)人民来信。

三、加强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保密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将对需要保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进行登记、编号,交各县(市、区)政府的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交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必须签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保密意识,提高对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保安全、保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收到或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市政府领导批示阅知的范围;认真做好保管工作,阅读或使用后应当及时锁入抽屉或柜中;杜绝擅自复印的现象,市政府领导对反映问题的批示不得复印给反映人和被反映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四、实行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市政府领导批示保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复印市政府领导批示,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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