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进一步扶持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进一步扶持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使其在困境中得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现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经营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逐步压缩、取缔不合格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二、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自身竞争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增强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提高公开招标率,为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
四、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对获得过“鲁班奖”、“部优”、“省优”、“三市样板”工程等荣誉的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给予固定增分;对国有一级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担二级以下工程取费项目,给予增分照顾。
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本地和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条件相近时,要优先选择本地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六、政府投资的新建工程在招投标时,优先考虑陈欠建筑安装施工款的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形式压级压价。坚持合理的标价中标、优质优价、合理工期。
八、对于“安居工程”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开发主管部门应通过“招投标管理程序’’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九、对投资规模较大,结构较复杂,层数较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经市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地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中进行邀标。
十、严格执行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总包负责制,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十一、结合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情况.在工程结算文件中对地材价格差调差系数给予适当调整。
十二、原则不再批准新的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施工。对本地国有大中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无能力承担的特殊项目和特殊专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新的外地施工队伍方能进入我市施工。
十三、新经批准的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其资质等级按该企业原级别降低一级,已经进入我市施工的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于质量、安全、市场经营行为等方面问题被清除出我市的,不得再进入我市施工。在我市受到降级处分的,其资质在我市不再予以恢复。
十四、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的新建工程,不得超过新建工程总量的10%。
十五、外地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依法交纳各项税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及时交纳,不得拖欠;劳保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其费用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交齐。
十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持有合法证件的不得上岗。
十七、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施工企业为其垫交各种有关费用。
十八、新建工程的单位,凡过去有欠款的,要先偿还欠款,其额度不得低于拖欠款额的30%,新建工程资金到位率要满足要求,否则不得开工。
十九、加强工程预决算审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建筑经济定额等有关标准,杜绝高估冒算和无理压价行为。
二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严禁转包,挂靠。否则,由建设主管部门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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