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吉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吉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5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吉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吉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形式,也是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实施工资指导线要与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与工资总额包干等调控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证工资总量的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我市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工资指导线是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保障职工生活需求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要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切实保证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吉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意见
(省劳动厅1997年5月)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部的要求.特提出吉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一种形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旨在茛企业工资增长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合理增加工资。
二、工资指导线分为基:隹线、上线和下线三条线,是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应遵循的界限。基准线是全省企业职工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上线是企业职工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下线是企业职工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保障线。
三、工资指导线主要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和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按照劳动部指定的“数学模型"和“四分位法”进行测定。
四、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
(二)有利于实现省委六届五次会议确定的“到本世纪末使我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目标。
(三)按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调控的办法。
五、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生产基本正常的全省城镇各类企业。
六、工资指导线的实施及要求。
(一)要加大工资指导线调控力度,坚持工资指导线与现行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并行。试点初期,对企业要坚持工资指导线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进行双控。随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二)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在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和下线之间,围绕基准线进行工资分配,不得突破上线。实行挂钩、包干的,要根据工资总额提取情况,依据指导线确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超过上线的部分转入工资储备金。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协商制度的企业,可暂时直接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指导线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城镇集体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自工资指导线颁布后的30日内,企业要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调整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立早。
(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各市、州、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本地区、本行业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适时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于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应严格控制其增长速度,实行控制线制度。
八、全省实行统一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控制线,各市、州、县不另行制定指导线和控制线。
九、工资指导线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厅发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