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公布1995年8月2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二节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四节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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