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1)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严格禁止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其他增资项目或提高增资标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承担。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2001年3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调整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已经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复发放。

四、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当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不得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对于省财政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六、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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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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