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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5〕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490元、560元、610元、67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2元、48元、52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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