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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我省分别于1987年、1989年开征的地方性附加。这两项资金开征以来,对有效地增加农业投入、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两项资金征收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平衡等矛盾日益突出,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征收政策从2001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停止征收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原从这两项资金中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等支出不减少。
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或继续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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