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
镇江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2007年7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江苏省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0号)要求,以及全国、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用工很少,规模不大,工艺简单,以手工劳动为主)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及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各地在确保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进行排查,就上述内容进行检查和整治。
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阶段步骤,立即行动,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5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调配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5日至8月20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实施专项行动,各地必须深入到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弄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检查任务比较重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检查阶段的时间,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在这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四个组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加强治安防范,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四)国土资源部门:以砖瓦窑和小矿山为重点,对开采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所有小矿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要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广泛的群众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要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快捷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九)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和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对象,要及时提供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与建设“平安镇江”、“法治镇江”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的镇江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各地也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的实施方案及领导成员机构成员名单于7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340555、5340505)
(二)要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此次专项行动涉及多个部门,要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过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矛盾及重要事项。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和动态,各地要于每个旬末(即:每月的8日、18日、28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本地区专项行动进度情况,同时报送国家制定的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市里将适时进行通报。对于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报告。
(三)要联合执法,全面排查。各地要抽调相关部门的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面检查和整治。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将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多种形式再次向社会公布,广而告之,并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据省、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整治专项行动中,相关部门不仅要明确自身责职,同时要加强配合,协同作战,防止敷衍推诿现象的发生。
各地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互相促进,力求取得更好的实效。
(四)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不仅要坚决有力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更要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要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的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故息迁就。
(五)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六)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要学习借鉴润州区的做法,建立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附件:镇江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镇江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江里程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林枫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云峰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员:徐邦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印德祥市劳动保障局副调研员
张卫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当市民政局副局长
袁华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伏庆鸣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春年镇江工商局副局长
李瑞林市安监局副局长
蒋新民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印德祥(兼)
副主任:周正清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
王峻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朱志萍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主任科员
李扣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
毛新镇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巫晓辉市监察局执法室科级纪检员
徐凯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处长
狄良虎市国土资源局垦保处副处长
邱卓君市卫生局疾控处副处长
赵剑萍镇江工商局个私处处长
吴键市安监局工矿处处长
刘业林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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