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08年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08年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8〕19号 |
|---|---|
| 颁布日期:2008-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2008年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1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开放型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制定2008年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考核奖励对象
1.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
2.为开放型经济服务的市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奖励办法
1.完成实际到位外资目标,每人奖励15000元;
2.超额完成实到外资目标,每超500万美元每人奖励5000元;
3.现代服务业或现代农业实际到位外资占全部实际到位外资的比重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每人奖励500元;
4.新批制造业鼓励类项目合同注册外资占新批外资项目合同注册外资总量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每人奖励500元;
5.辖市区争取到新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称号,增加奖励10%;在全省每年2次的考核验收中,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如被黄牌警告,每次扣减主要领导和服务外包工作分管领导奖励总额的10%;如考核不合格被摘牌,扣减主要领导和服务外包分管领导奖励总额的30%。
(二)市有关部门
1.在完成全市全年实到外资目标的前提下,市外经贸局等市有关部门参照上一年度幅度予以奖励;
2.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的考核奖励参照辖市区办法执行。
三、其它
1.引进外资大项目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文件精神执行。
2.奖金由市政府发放。
3.在辖市区、镇江新区2007年度发放的奖金中提取30%作为风险抵押金,完不成2008年实到外资目标任务不返还。
附件:1.镇江市2008年实到外资和大项目目标任务表
2.市有关部门名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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