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5年度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5〕28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5年度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清欠办”)制定的《2005年度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5年度全州清理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

州清欠办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4〕9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2005年度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程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督查力度,突出强调政府带头清欠,强调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遏制盲目投资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

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

(二)工作目标

1.2005年,累计清偿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达到拖欠总额的70%以上。2006年,基本完成拖欠工程款的清偿任务。

2.2005年,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基本偿清。

3.2005年,州及各县(市)行政、事业等单位拖欠工程款的还款率达到70%,其余部分2006年偿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必须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给予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全面完成2005年的清欠目标和任务。要进一步发挥清欠工作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审、协商机制的作用,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清欠工作,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清欠部门: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清理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开发市场,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禁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消除产生拖欠工程款的隐患。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定期督查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等情况,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监察部门: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对干扰和阻挠清欠工作、清欠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导致集体上访等事件发生的,要追究县(市)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

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清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敦促行政事业单位清偿由于自身原因形成的拖欠。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资质审批的管理,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为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资信证明,出现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交通、水利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本系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金融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资金存款进行证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或投资人,应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立案,依法及时审结并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司法救助作用。

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价格等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工程结算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要严格依法作出裁决。

各县(市)政府:对本县(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具体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渐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组织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全力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

各县(市)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列入2005年度财政预算,从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行政事业单位及水利、交通等部门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清偿拖欠的工程款,还款合同要进行公证,2005年总体清偿不低于70%。

(四)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一是要对跨年度在建项目和2005年新开工项目进行严格地检查。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要督促项目法人或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限期补足建设资金。对有“双拖欠”的项目,暂扣《施工许可证》,限期偿还欠款,否则不能复工。对拒不配合、敷衍应付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要对2004年竣工项目进行严格检查。对有“双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足额支付。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并禁止建设新的工程项目,禁止招投标。如恶意拖欠,将通过拍卖方式优先偿还欠款或以成本价进行现房抵帐。对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建设单位,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资质。

三是要加大清欠督查力度,妥善处理拖欠投诉上访案件,避免矛盾激化,引起群访和越级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防止产生新的“双拖欠”

1.严格招投标管理。对有欠款又未签订还款协议或未按协议及时还款的建设单位,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同时,应向建筑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书。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禁止垫资招标和施工。

2.加强项目建设资本金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时,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资本金进行审查。对于2005年新建项目,当年竣工的,项目建设资本金不少于50%;跨年度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本金不少于30%;新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必须保证或持有第三方资金的担保证明。

3.加强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挂靠和转包工程,禁止无专业资质、无劳务资质的非法施工队伍和“包工头”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2005年,全州实行《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提供施工合同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公证制度,以法律手段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防止产生“黑白合同”等问题。

4.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说明。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竣工结算。

(六)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改革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继续实行开工前人工费预留,实行专户管理。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管理办法,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推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的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2005年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全员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在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对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实行劳动监察、仲裁、信访联动办案。司法机关要提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协调人民法院从快判决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案件,并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减免仲裁、诉讼费用。

(七)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其名单,并对开发、施工资质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贻误清欠工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是完善清欠工作责任制。各县(市)要把清欠目标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继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要定期召开清欠工作联席会议,针对清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对重大活动做出部署。

三是建立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清欠办每月3日前向州清欠办报送上月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州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向州清欠办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相关报表。州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市)清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也要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清欠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是建立公布黑名单制度。州及各县(市)在核实准确的基础上,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业主和建筑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对黑名单上公布的欠款业主和建筑企业进行综合治理。

五是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州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联合检查督办组,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诿应付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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