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发〔2004〕49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制定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做好全州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
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
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配合全州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期间,逐步撤销全州国有企
业设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全面清理、规范全州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解除劳动关系。
(三)深入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再就业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有效激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04年12月底,全州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数力争达到2.5万人。
2005年12月底,全州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基本结束。
三、组织领导
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州国有企业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其基本职责是:按照《指导意见》总体工作要求、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组织全州国有企业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核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数量及类别;积极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清偿拖欠下岗职工
债务、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按程序申报试点、严格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定程序等工作。
四、相关政策
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应
全面执行《指导意见》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实施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自筹部分及时到位;
2.拖欠职工债务能够一次性偿还或达成偿还协议;
3.试点人员符合规定条件;
4.拖欠社会保险费偿还50%;
5.就业率达到60%以上;
6.能够平稳运作,不激化矛盾。
(二)试点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法人控
股企业。
(三)企业实行试点时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列入试点
范围;企业试点期间调出、退休的人员不列入试点范围。
(四)实行试点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截
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五)下列时间可计入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
1.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改变性质或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且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2.职工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且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5.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6.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年限。
7.集体职工转制(招聘)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转制(招聘)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
8.其他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六)下列时间不计入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
1.下岗职工已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年限。
2.因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请长假、长期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年限。
(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月人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无法确认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企业月人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当地县(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且有能力的企业,对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月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正式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九)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人员,按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
(十)经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试点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灵活就业补贴按以下办法和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1.在中心和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省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特别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离岗人员及企业新裁减人员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省财政补助1/3,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特别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经核实已从事灵活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灵活就业补贴由省财政和同级财政负担。
五、工作程序
国有企业实施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各项程序办理。
(一)申报试点。国有企业申请试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州直企业由州经贸委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申报地点:州试点办),县(市)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申报地点:县市试点办),同时提供企业的相关资料,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工总数、下岗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特殊人员情况、自筹资金能力等。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同时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二)困难企业认定。国有困难企业是指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或上年度亏损、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国有企业(不包括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等国家特殊政策规定的企业),其认定程序如下:
1.由同级经贸委和主管部门向同级试点办工作组申报,并提交申请企业2002年以来的年度财务结算及其他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县(市)申请企业经县(市)试点办审核确认同意后,报州试点办工作组审核备案。
2.州试点办工作组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负担能力拟定经济补偿金财政和企业负担比例及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比例,报州试点办审批。
(三)制订试点工作方案。经同级试点办批准纳入试点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就业优先的原则,认真制订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
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2.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3.界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类别的原则和依据;
4.清理、规范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档案情况;
5.再就业工作安排及落实措施;
6.测算和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办法及标准;
7.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办法及措施;
8.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及措施;
9.落实企业自筹资金的办法、渠道及措施;
10.企业特殊人员妥善处理办法;
11.组织领导机构;
12.确保下岗职工和人员稳定的承诺和预案。
(四)宣传动员。试点企业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充分听取企业工会组织和下岗职工的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在全体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中进行深入动员,认真宣传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引导扶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五)申报就业状况。下岗职工申报就业状况,应如实填写《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个人登记表》。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须提交本人在新用人单位的就业证明;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须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六)启动申请。试点企业做好准备工作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试点办提交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启动申请,填写《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申报表》、《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个人登记表》,同时提供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本人身份证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再就业状况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进过中心的,应附有托管协议书及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被确认为困难企业的,还须提交《财政补助申请表》。
(七)审核批准。各级试点办在接到启动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1.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自筹资金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经济补偿金银行专户;
2.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户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配比及申请拨付专项转移资金手续;
3.经办银行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拨款通知书后,根据同级试点办审核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将应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从指定的经济补偿金银行专户划出,计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个人储蓄存折。
4.同级试点办批准试点企业与下岗职工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在《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上签字,企业为其开具统一制发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代发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经济补偿金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领取人签字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明细表要报同级试点办备案。
(八)移交人事档案。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移交人事档案。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移交新用人单位;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失业人员,移交本人住地具有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就业服务机构或职工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同时,试点企业应将《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分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试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试点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档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要与国企改革、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具备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条件的企业,应主要采取分流安置的办法,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凡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措施不落实、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偿还职工债务、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不得裁员。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享受再就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努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明确责任,强化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试点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试点企业是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企业和下岗职工要积极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依靠自身力量积极做好试点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执行国家和州试点政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尽职尽责、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企业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力争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民政、信访、工商、税务、金融、国土资源、社会保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为国有企业实施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条件,确保企业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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