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三月九日
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州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4〕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促进我州城镇化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自2004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排查和解决我州建设领域存在的“双拖欠”问题,从源头抓起,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一)2004年6月底之前,偿还2002年至2003年已竣工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确有偿付困难的,必须签订还款合同,并报各级清欠办公室备案,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偿还;2005年偿还2000年至2001年已竣工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其中,2004年偿付所拖欠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40%,2005年不得低于30%;2006年偿还已竣工工程历年拖欠的工程款,基本完成清欠任务。
(二)2004年3月底之前,基本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6月底之前,基本解决2002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有偿付困难的,应签订还款协议;2004年底之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2004年要建立完善的防范“双拖欠”的管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清欠工作办公室,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建立预防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全面查清债务底数,加快清欠工作进度,务必做到老帐要还,新帐不欠。有关部门要在州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计划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计委立项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及自筹资金未到位和扩大基建规模所拖欠的工程款;督查各级政府由州级以上计划部门立项的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而拖欠的工程款;重点治理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资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及有关部门,不予安排新建项目投资计划;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工程项目。
(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资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问题,根据已批复项目的资金来源计划,筹措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由财政出资建设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可支配性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限制安排未按时完成解决拖欠工程款目标任务的县(市)和部门的各项财政补助资金;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向各级清欠办公室报告债务清偿情况。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工资偿付工作,及时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各级清欠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四)建设部门:负责督查房地产开发及政府系列以外建筑工程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问题。制订清欠工作制度和还款计划,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房地产业、施工企业和项目业主的信用档案,公布信用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单,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完善工程结算制度,积极推行工程担保;根据项目分类排查工程款拖欠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和限期履行还款协议。
(五)交通、水利、通信、邮电、电力、经贸、教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内部的清理“双拖欠”工作,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制订清欠工作措施和还款计划,督促欠款单位偿还债务,对工作不力的县(市),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建工程项目,不安排上级补助资金。
(六)工商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的年检工作,根据各级清欠办公室提供的企业信用记录,确定年检合格标准(具体按照省工商局有关“双拖欠”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对工程结算情况的监督工作,保障汇路畅通、清算及时,加强现金调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监督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审查,对信用不良的建筑业企业和投资人,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信贷支持;专户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证明的真实性。
(八)银监局: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信用审查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或建筑业企业确定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信贷支持。
(九)国土部门:负责新建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对信用不良的建设单位和投资人,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用地手续。
(十)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对已决算的工程依法按期审结,对新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建设资金审计。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督导“双拖欠”清理工作,对清欠工作中存在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县(市)和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法院:负责建立解决“双拖欠”问题的法律诉讼通道,及时审结和执行涉及“双拖欠”的案件,从严从快办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为被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的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和查处因“双拖欠”而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和案件,制订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工作措施
(一)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清理“双拖欠”工作的宣传动员与摸底排查工作,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04年3月底之前制订出详细的清理工作计划,报各级清欠办公室备案。所有建设、开发、施工单位须如实向各级清欠办公室上报有关资料和报表,便于接受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落实好专项资金,带头偿还所欠工程款,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限期偿还所欠工程款。
(三)建设部门要在信用档案中对存在“双拖欠”问题的开发企业标注不良记录,告知银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拒不还款的建设开发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年检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建议省建设部门吊销个别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建设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四)有关建设单位要按照清欠工作目标要求,按期偿还自建、集资、联建等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交通和水利等专业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查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主动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承包人及时偿还所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和承包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已竣工,但尚未结算工程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30日内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40日内结算完毕,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确有支付困难的,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报各级清欠办公室备案,在2006年12月之前必须偿还全部所欠工程款。对于恶意拖延、违约结算和不签订、不履行还款协议的竣工工程,建设和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未能按照还款协议偿还欠款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建工程项目,暂扣已开工工程《施工许可证》,待还清欠款后,再向各级清欠办和建设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七)在建工程在复工前,建设、施工单位须向各级清欠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供施工合同、年度工程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各地清欠办公室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暂停工程项目施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劳务人工费应通过总包单位向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对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兑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清除建筑市场。对有责任的项目经理,降低或注销项目经理资质。对工作不力的县(市)暂停该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主动偿还所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和承包人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管理机制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各级清欠办公室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房产、土地、规划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及承包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对存在“双拖欠”的企业和投资人,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建筑工程发包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和发包前,必须提供开户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并建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向各级清欠办公室、建设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开户行及帐户以备核查。金融机构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同时,要加强对贷款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在申请新贷款时,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信贷支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无资金来源或资金未到位的项目及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二)实行工程建设资金稽查制度。各级清欠办公室要会同计划、建设、审计、财政、人民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建设开发单位的建设资金及施工总包、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挪用、抽逃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及施工总包、专业、劳务分包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改变贷款用途的,金融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严禁暗箱操作。除建设部门审批的直接发包项目以外,其他工程项目一律禁止直接发包;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将招商引资建设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防止造成“双拖欠”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规范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程的委托开发和代建行为,规范市政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招标活动,严禁建设施工单位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无专业、劳务分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分包工程;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款项的支付、调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做好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分包企业必须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分包合同未经各级建设、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核准,不得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作业;强化施工许可证管理,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施工。
(四)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严格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开展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认定,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期限、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实行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坚决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6号)精神,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将测算出的人工费,足额存入中标施工总包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职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许拖欠和克扣。
(五)各县(市)及开发区在投资建设工程时,要充分考虑本地的经济实力,利用市场手段多方筹集资金,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建设项目投资补助,确保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
(六)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重点解决建设施工单位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压缩工期造价、私下肢解发包专业工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严格外埠建筑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防止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顿无资质、越级房屋开发和出借、出卖开发资质、靠挂、变相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
(七)实行新建项目工程施工履约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未办理双担保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八)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运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资的工程由财政直接向承建的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司法援助,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对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公开曝光,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召开全州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落实《全州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督促交通、水利部门的摸底排查工作。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各级清欠办公室汇报。
(二)召开各县(市)清欠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听取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三)各县(市)及有关部门与州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清欠工作承诺书。
(四)实行州、县(市)分级管理和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反面典型,运用好《清欠简报》和各类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和社会监督。
(五)每半月召开一次州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月例会一次。每月召开一次各县(市)清欠办公室主任会议。
(六)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州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清欠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七)各级清理“双拖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建立专门绿色通道和应急处理机制,制订举报投拆接待方案,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情况、清欠工作方案和举报投诉接待方案于2004年3月25日之前报州清欠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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