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发〔2005〕4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的出台,是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机制,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的一个重要措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相关人员,明确任务目标,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资金发放渠道,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州及县(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其奖励资金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由本单位发放;无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由县(市)列入财政预算,在县(市)人口和计生部门设立专户,由其负责发放;企业退休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自行发放。
三、扩大资金奖励范围,明确资金奖励标准
为有效解决我州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将州内持有城镇户籍且生育二胎的朝鲜族退休夫妇纳入奖励范围,其界定标准参照《意见》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夫妻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奖励标准是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奖励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由本单位发放;无业人员奖励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由县(市)人口和计生部门发放;企业职工奖励经费纳入企业成本,由企业自行发放。
四、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五、严肃维护财经纪律,严格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对冒名顶替、重复领取奖励资金、出具虚假证明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州人民政府将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附件: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
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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