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06〕15号
颁布日期:200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政办发〔2006〕15号

转发关于《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7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就《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原实行县级统筹的盘山县、大洼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三、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非法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三)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四、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需定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七、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部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工商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行业分类,并执行相应的行业缴费费率。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享受《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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