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市建设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为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就业困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对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子女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免收个人承担的就业报名费、就业前指导培训费和技能培训费(不含学历教育);教育、人事部门将特困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职工,要简化登记手续,凭证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对从事商品零售、修理服务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特困职工,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二、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就医困难。由市及市(区)政府牵头,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明确定点医院或开设优惠门诊,尽最大努力解决特困职工家庭就医难的问题;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对当地从事个体饮食服务或者其他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特困职工,免收体检费;特困职工在当地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特困职工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减半收取住院诊疗费、床位费。

三、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子女就学困难。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对缴纳课本费有困难的应免费提供课、簿本;特困职工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学的学费,按上级规定的公费生学费标准酌情予以减免;对新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特困职工子女,可以凭录取通知书、《特困证》、原毕业学校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政府资助,经户籍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确保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市及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标准,通过房租减免或按市最低住房保障政策等方式,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特困职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经审核可减免房屋租金50%;特困职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及市(区)总工会核准,由市及市(区)房改办审批并按市最低住房保障政策给予照顾;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的租金,按标准减免30%;租住单位公有住宅的,也应按此减免政策执行;若租金支出高于房改租金减免政策标准的,以房改租金政策执行。

五、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市及市(区)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摸清特困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联合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继续认真做好《特困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并继续落实好持证特困职工的水电费补贴、粮油补贴、医疗费减免、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等有关优惠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建设,完善党政工干部联系帮扶特困职工家庭制度,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

六、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七、凡持有市、市(区)总工会、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家庭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也同时享受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八、市总工会要加强对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切实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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