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53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试行以来的情况,结合企业职工大病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现就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其中增加部分由统筹基金资助每人每月2元,原政府资助、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1、本地治疗: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由原85%调整为80%;职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由原来50%调整为60%;
2、转外治疗: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由原85%调整为75%;职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三、此前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含大病保险)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四、本补充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与《嘉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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