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日
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根据《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1]204号)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嘉政办发[2001]204号文件第十一条内容调整为“原执行公费医疗待遇的由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机关可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参照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单位在职人数,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基数的8%缴纳,对个人帐户补充的划入基数也作相应口径调整。
三、当年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在在职人员自费满500元、退休人员自费满300元后,再予以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门诊和住院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0%的部分,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5%比例,可由用人单位从其福利基金或福利费用中予以补助,但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自费费用不列入单位补助范围。
五、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未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现行企业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者800元,妊娠3-7个月流产者1500元,正常分娩(含晚产)及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者3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单位,由单位报销;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针对性治疗(不包括新置和更换轮椅、假肢等残疾用具)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公务员补助经费中全额支付。
国家机关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六、此前我市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七、本补充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意见自2003年8月1日起,与嘉政办发[2001]204号文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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